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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餉物業估價署電子表格
反對「更正估價冊及/或地租登記冊」通知書 (表格e-R23C)
註釋
〔填寫本表格前,可參閱以下註釋,但有關內容並無法律效力。如有疑問,請參閱《差餉條例》或《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
1. 可提出反對「更正估價冊及/或地租登記冊」的人士
提出反對者必須為有關物業單位的業主或使用人。
2. 提出反對的期限及決定通知書
反對通知書必須於「更正估價冊及/或地租登記冊通知書」送達後
二十八
天內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本署會就有效的反對通知書在上述二十八天限期屆滿後六個月內以郵寄方式發出決定通知書。
3. 「相同物業單位」
如某物業單位於估價冊及地租登記冊內的記項完全相同,則反對應課差餉租值的更正
只
可以根據《差餉條例》提出。倘若本署覆核反對書後決定修改應課差餉租值,將會同樣適用於估價冊及地租登記冊。
4. 由代理人提交反對通知書
代理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時,必須已獲得物業單位業主/使用人授權。代理人稍後可能須要提供有關授權證明文件。
5. 繳納差餉/地租的責任
差餉及/或地租繳納人即使已就更正估價冊及/或地租登記冊提交反對書,仍須在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上所示的最後繳款日期或之前繳納差餉及/或地租。如本署覆核反對書後決定更改差餉及/或地租額,則會在日後發出的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上作出所需調整。
6. 遞交多份表格
如欲繼續遞交另一份表格 e-R23C,請於完成遞交每一份表格 e-R23C後,按下「遞交另一份表格 e-R23C」,這樣可保留你之前所填報的部分資料以便遞交另一份表格 e-R23C之用。
7. 查詢
如欲查詢差餉及地租事宜,請致電本署24小時一般查詢熱線
2152 0111
(由「1823」接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