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寫本表格前,可參閱以下註釋,但有關內容並無法律效力。如有疑問,請參閱《差餉條例》或《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
1. 可提出反對「臨時估價」的人士
提出反對者必須為有關物業單位的業主或使用人。
2. 提出反對的期限及決定通知書
反對通知書必須於「臨時估價通知書」送達後
二十八天內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本署會就有效的反對通知書在上述二十八天限期屆滿後六個月內以郵寄方式發出決定通知書。
3. 由代理人提交反對通知書
代理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時,必須已獲得物業單位業主/使用人授權。代理人稍後可能須要提供有關授權證明文件。
4. 繳納差餉/地租的責任
差餉及/或地租繳納人即使已就臨時估價提交反對書,仍須在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上所示的最後繳款日期或之前繳納差餉及/或地租。如本署覆核反對書後決定更改差餉及/或地租額,則會在日後發出的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上作出所需調整。
5. 提供有關物業詳情
提交反對通知書的人士應在第 4.3至4.8 項盡量提供該物業單位的使用及/或租賃詳情,以便本署覆核有關反對書。本署可能會就反對通知書上所填報的物業單位的租賃詳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
6. 遞交多份表格
如欲繼續遞交另一份表格 e-R23A,請於完成遞交每一份表格 e-R23A後,按一下「遞交另一份表格 e-R23A」,這樣可保留你之前所填報的部分資料以便遞交另一份表格 e-R23A之用。
7. 查詢
如欲查詢差餉及地租事宜,請致電本署24小時一般查詢熱線
2152 0111(由「1823」接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