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餉物業估價署電子表格
供租客作出投訴(表格e-AR4)
  1. 現在步驟:步驟1
    須知事項
  2. 未完成步驟:步驟2
    身份
  3. 未完成步驟:步驟3 投訴資料
  4. 未完成步驟:步驟4 檢閱/遞交

差餉物業估價署電子表格

供租客作出投訴(表格e-AR4)

此表格供以下人士使用:
  1. 為分間單位的租客(「投訴人」)或其授權代表,而無論相關租賃是以口頭或書面達成,租期是於2022 年 1 月 22 日或之後開始;及
  2. 就其業主涉嫌觸犯«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條例」)第IVA部下的罪行作出投訴。
填寫本表格前,請細閱以下須知事項。除另有註明外,本表格要求的所有資料,必須填寫。
須知事項
  1. 處理投訴程序
    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在接獲投訴後,會按以下程序處理:
    1. 估價署會審視本表格所提供的資料(例如: 經分攤水費#款額的總和超過水費繳費單的款額)。如有需要,估價署會進一步聯絡投訴人查詢及收集資料;實地視察及向被投訴者收集資料。
    2. 如經調查後認為投訴個案不涉及觸犯條例第IVA部下的罪行,估價署會向投訴人解釋,並按情況提供免費的諮詢或調解服務。
    3. 如投訴個案涉及觸犯條例第IVA部下的罪行,估價署會徵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並因應實際情況(包括所收集的資料及證據等)就個別個案考慮是否需要採取法律行動。
      # 根據《水務設施規例》(第102章,附屬法例A),水務署的註冊用戶只可向其處所的佔用人收回繳交給該署的水費(適用於分間單位)。如懷疑有濫收水費情況,市民可向水務署舉報。水務署已在客戶服務熱線 提供舉報分間單位濫收水費的選項。若有關分間單位屬「規管租賃」,租客亦可向估價署作出舉報。
  2. 個人資料
    1. 本表格所提供的資料將用於執行《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7 章)、《差餉條例》(第 116 章)、《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 515 章)及《水務設施規例》( 第102 章, 附屬法例A ) 第47 、47A 、47B 或47C條的規定。
    2. 除上述用途外,估價署不會將個人資料給予其他人士,除非法律容許轉移該等資料
    3.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你有權要求查閱及修正你的個人資料。這項要求必須以書面提出,你可選擇郵寄或親自前往九龍長沙灣道 303 號長沙灣政府合署 15 樓向估價署客戶服務主任提出,或發送電郵至 enquiries@rvd.gov.hk
  3. 投訴人注意事項
    1. 須清楚說明投訴事項。
    2. 必須提供有關個人資料及被投訴者的作為或行為的詳情,以及足夠資料以支持投訴人的指稱。
    3. 必須列明是誰作出或從事有關行為(即誰是被投訴者),並提供足夠資料,讓估價署辨識及找出被投訴者,否則本署或無法處理有關投訴。
    4. 配合估價署收集資料及調查的工作。
    5. 若投訴人或其授權代表未能就投訴個案提供估價署所要求的相關資料,調查進度及/或結果可能會受影響,估價署亦可能因未有足夠資料跟進而須終止調查。
聲明